新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晚婚晚育成歷史
在“全面二孩”政策的推動下,各級省市針對相關政策也做出了一些修正,在這樣的背景下,浙江省于2016年1月14日經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審議,正式通過了修正后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標志著二孩時代的全面到來。
一、刪去第十七條
老法規的第十七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二:將原有的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同時第十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項具體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1、男方和女方屬于“再組”家庭在婚前各自有一個孩子,這類降調還可再生一個孩子,擁有自己愛情的結晶;
2、第二次結婚前一方有孩子,另一方沒有,這類家庭還能擁有兩個屬于你們的孩子;
3、第二次結婚之前,一方生了倆娃,另一方沒有孩子,你們婚后還能再生一個娃。
第三十條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申請,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后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第三十三條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第三十四條規定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三十九條規定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
浙江省生育相關政策法規
2017-12-26 浙江省公開征求《關于做好停止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相關銜接工作的通知》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