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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匯單據制作流程及注意事項 結匯單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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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匯單據是指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用于解決貨幣收付問題的各種單據和憑證。結算單據是進出口貿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單據。下面,邊肖重點介紹外匯結算單據。

有哪些結算單據?

貨物裝運后,出口商應正確準備各種單據(如裝箱單、發票、提單、保險單、原產地證書等。)根據合同或信用證的要求,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時間內送銀行議付結匯,從而完成一項有效的出口任務。除信用證外,其他外匯結算方式主要有:信匯、電匯、匯票、付款交單、承兌交單、先付款后結匯、先結匯后結匯等。

基本結匯單據:商業發票、裝箱單、核銷單、報關單、委托書。部分關區(如寧波)需要合同(必須是合同,內容顯示不允許形式發票)。

制作出口單證結匯的流程如下:

一.核查

出口企業在制單前,應將貨物出庫數據(出庫單或提單)與信用證或合同進行核對,如貨證相符,否則及時修改。

出口企業應逐項計算單據中需要填寫的數據,如尺寸、毛重、凈重、單價、總價、傭金等。,以保證單據的準確性。

二。賬單的準備

根據信用證或合同的要求,將各種單據按所需份數逐一列在一張單據清單上,以防止備單遺漏,提高備單效率。

一般結算單據包括:匯票(如有必要)、發票、裝箱單、提單、商檢證書(如有必要)、原產地證書(如有必要)、受益人證明(如有必要)、裝船通知復印件(如有必要)、保險單。

三。文件的準備

一般要先準備好發票和裝箱單。發票是所有文件的中心。發票制作完成后,可參照發票內容制作其他單據。

信用證項下的所有單據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準備。如果信用證中沒有明確規定,則必須參照合同條款準備單據。在電匯和托收等非信用證條件下,單據的準備應以出口合同為基礎。

單證的編制要做到三一致,即“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單貨一致”。

單據一致性:是指信用證的要求必須清楚地反映在每一份單據中,也就是說每一份單據及其內容必須與信用證條款的要求相一致。

單文檔:是指各種文檔之間必須一致,不能有矛盾。

貨物相符:指文件中記錄的內容應與實際貨物相符。當然,信用證只要求單據一致,但只要求單據一致。信用證不要求單貨一致。

但單貨不符可能導致出口貨物報關報檢出現問題,也可能意味著交付貨物與合同不符的違約行為。

在制單前,你要通讀信用證的內容,最好在信用證的重要條款上做一個重要的標記,提醒你在制單時要注意。

一般信用證規定了要和銀行議付的各種單據的份數,必須全部復印。單據的準備應在裝運或收到提單之前進行。議付時應盡早準備好單據。

提前準備單據的時候,可以留下空日期和船名,待提單簽發后再填寫船名和日期。這樣,如果你有充足的時間提前查收結匯,可以提前向銀行審核單據,如有不符,可以留出時間修改。

可以先做發票,再做匯票、保險單等單據。應以發票為中心,其他單據與發票、單據進行對比,內容一致。

如果準備好的文件需要修改或更正,最好重新打印。如需對原始憑證進行修改或更正,出票人應加蓋校對章。最好不要做兩個以上的改動。保持文件的清潔。

目前,大多數企業使用電腦制作文件。經過數據輸入和校對,可以打印出一套完整的文檔。如果修改的話,在電腦里打印出來非常快捷,干凈,方便。

但是修改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對應文檔的一致性,只有文檔一致。

準備文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正確性:單據內容必須正確,既符合信用證要求,又真實反映貨物實際情況,各單據內容不能相互矛盾。

2)完整性:單據的數量應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單據的內容必須完整,不能有遺漏。

3)及時性:單據要及時準備,以免錯過信用證的提示日期或有效期。

4)簡明性:單據內容應按照信用證要求和國際慣例填寫,做到簡單明了,不增加不必要的內容。

5)整潔性:單據的版式要美觀大方,書寫或印刷的文字要清晰醒目,特別是金額、件數、重量。

四個。文件檢查:

制單完成后,制單人應認真審核,如有錯誤應立即更正,以便快速有效地向銀行出示憑證,及時收匯。及時性是文件審核的基本要求。只有及時發現并糾正某些單據中的錯誤,才能避免交單結匯的被動。

單項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1)各種單據的份數是否符合合同和信用證的要求,內容和簽名是否完整。

2)各種單據的名稱和內容是否與信用證的規定一致。

3)各種文件的內容是否一致。

4)各種文件下發日期前后是否有矛盾。

注意:

1)提單日期是確定其他單據簽發日期的重點,各種單據的簽發日期應合理、符合邏輯、符合國際慣例。

提單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裝運日期,也不得早于信用證規定的最早裝運日期。

2)匯票是根據發票開具的,所以匯票的日期應等于或晚于發票日期,而不能早于提單日期,這樣才符合先提貨后托收的一般交易原則。

3)一般情況下,商業發票日期可以早于、等于或晚于提單日期,但必須在交單日期之前。

4)海關發票的開具日期不得晚于提單日期。

5)形式發票日期應該早于裝運日期。

6)領事發票的日期不得晚于匯票和提單的日期,以滿足客戶提前辦理進口手續的要求。

7)保險單日期一般應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以滿足裝船前保險的要求。保險日期晚于提單日期的,應由信用證特別認可,并注明保險責任生效時間,最好不晚于提單日期。

8)裝箱單和重量單的日期應等于或略晚于發票日期,但不得早于發票日期。

9)一般情況下,產地證日期不得晚于提單日期。普惠制產地證號和日期應根據正式商業發票填寫,簽證機關和出口商簽署的日期不得早于商業發票日期。

10)為保證貨物經檢驗后裝運,檢驗證書的日期不應晚于提單日期,但也不應過早。尤其是鮮活商品和易腐商品,以免買方因檢驗時間過早而懷疑商品質量與檢驗結果不符。

11)出口許可證日期應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

12)受益人證明或聲明往往是在裝船后出具的,因此其日期應等于或晚于提單日期。

13)如果信用證中規定“賣方應在裝船后傳真給買方”,傳真日期應等于或晚于提單日期,且必須在提單日期后三天內。

如果信用證規定“賣方應在裝船后至少XX天傳真給買方”,傳真副本日期必須是裝船后XX天。

14)由于貨物的數量和重量只能在裝船后才能確認,船長收據或證書以及需要提供具體數據的相關單據的日期應等于或晚于提單日期。

15)船公司確認船舶注冊、船齡和航次的證書日期應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運費收據日期應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

五個。付款交單:

出口公司(企業)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備齊全套單據并核對無誤后,即可將單據交付銀行。

交單是指受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發送給議付行。這些單據會被銀行審核,銀行會根據信用證條款的不同支付方式進行結匯。

傳遞文檔有兩種具體方式:

1)雙重交單:也叫審前交單,是指出口企業在出具運輸單據之前,先將其他準備好的單據提交銀行進行預審,糾正發現的任何問題,待貨物裝運收到運輸單據(提單)后,再正式向銀行交單。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當天洽談,對外發單。確保付款交單談判的及時性和安全性。

2)一次交單:是指貨物裝船后,一次性準備好全套單據,送到銀行。這樣,銀行在審核單據后如發現不符,需要退回單據進行修改,容易導致單據逾期交付,影響安全收匯。

因此,出口外貿公司(企業)應與銀行密切合作,采用雙D/P更安全、更有保障,從而加速收匯。

無論采用何種提示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最終提示日期不得晚于以下三個重要日期:信用證規定的提示日期;運輸單據(提單)簽發日期后第21天;信用證的有效期。

UCP600規定,如果信用證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運輸單據,受益人或其代表必須在裝運日后21個日歷日內提交(注:此為日歷日,非工作日)。

但是,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提示截止日期。如果信用證規定提示單據的截止日期比裝運日期晚21個日歷日。那么最遲交貨日期只能在交貨日期后的21個日歷日內。

然而,21天規則僅適用于所需單據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運輸單據的情況。如果信用證不要求提交正本運輸單據,受益人只需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期內交單。

六個。外匯結算

結匯是指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經銀行審核后,銀行按照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條件向出口企業支付外匯。在中國的出口業務中,大多使用議付信用證。結匯主要有三種方式:

1)出口匯票:出口匯票又稱付匯結匯或議付結匯,是指議付行收到出口單據后,根據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外貿出口企業)的匯票和單據,從議付日起至預計收到開證行的匯票日止的票面金額中扣除利息,余額墊付給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

這樣,外貿出口企業可以在交單議付時拿到貨款,銀行起到了為出口企業融資的作用,有利于出口企業的資金周轉。

2)委托結匯:在妥收結匯模式下,銀行收到外貿出口企業交付的出口單證后,將其發送給開證行。開證行將貨款轉給議付行后,議付行將與外貿出口商結匯。

3)定期結匯:定期結匯是指銀行在收到外貿出口企業提交的單據后,根據對外支付銀行所需的時間,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周期。到期后,無論是否收到貨款,都將與出口商結匯。

對于議付行來說,上述兩種結匯方式都是現收現付而非議付,銀行只能算是代收行。

4)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打包貸款的方式,即議付行在收到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前,以抵押方式向受益人墊付一部分款項,風險由銀行承擔。

5)目前,承兌信用證在我國很少使用。承兌信用證的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國內代收行向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提示。承兌后,已被銀行承兌的票據可以到期托收或貼現。

關于結匯單據你們還有還有什么其他疑問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