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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修正 “二孩政策”全面放開

shiyingbao

2016年3月30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期間共經歷了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于2016年3月30日正式通過,此次修改主要為推動“二孩政策”的全面實施,修改的方面覆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相關生育政策等,這里摘抄部分主要內容來看看發生了哪些變化,如下:

第二十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2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以上是生育調節方面政策,至此江蘇省也開始全面推行“二胎真誠”,然后在關于婚假、生育假方面,有了如下規定:

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相關獎勵扶助。如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也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第二十九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準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修正后: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新修改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主要對生育政策和獎勵保障的有關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保障了全面二孩政策的的依法實施,切實做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1、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全面實施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并取消晚婚晚育假。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延長30天,一共128天;男方護理假延長5天,共15天;

2、此外,草案還明確了“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前提下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三種情形,同時再生育審批程序也將進一步簡化,自提出書面生育要求和有關材料后在十五日內就可收到答復;

3、在婚假、產假和護理假的規定方面,明確了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其中,在規定的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